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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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衡水市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07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衡水市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7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衡水市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23 | -- | |
4 | 被执行人 | -- | --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0-15 | --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衡水市春晖电信器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衡水泽园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被告衡水市春晖电信器材厂、衡水泽园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19〕冀1181民初1440号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衡水天一酒业有限公司、杜俊竹、冯书梁、衡水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任世敏借款65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日始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利息);被告河北豪泰工贸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衡水泽园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60元,保全费10000元,共计38860元,由被告负担。 ...更多 | -- | 冀州市人民法院 | 2017-04-20 | 〔2016〕冀1181民初1249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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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3-07-07 | 衡水市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07 | 衡水市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0-07-23 | 衡水市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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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冀1181执976号 | 2019-10-15 | (2019)冀1181民初1440号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冀1181执429号 | 2017-04-20 | (2016)冀1181民初1249号 | 冀州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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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1102执异20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案异议审查审查程序 | 2019-11-11 |
2 | 合同纠纷 | (2019)冀1181民初1440号 | 被告 | 原告: 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衡水市春晖电信器材厂,衡水泽园酒店有限公司 | 3000000 | 限被告衡水市春晖电信器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衡水泽园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被告衡水市春晖电信器材厂、衡水泽园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20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1102执异12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追加被申请人L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本院(2017)冀1102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衡水泽园酒店有限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更多 | 2019-08-26 |
4 | 合同纠纷 | (2019)冀1181民监4号 | 被告 | - | -- |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9-08-14 |
5 | 合同纠纷 | (2019)冀11民再18号 | 被申请人 | - | 9971143 | 驳回再审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的再审请求。
再审案件受理费81598元,由再审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6-20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11民申6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9-02-20 |
7 | 合同纠纷 | (2018)冀1181执异35号 | 被执行人 | - | 6560000 | 一、追加第三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R某某借款65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日始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886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8-07-19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冀1102执异98号 | 被执行人 | - | -- | 追加被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本院(2017)冀1102民初66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承担的偿债义务。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8-05-28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冀1102执176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2-18 |
10 | 其他 | (2017)冀1102执保141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2-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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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冀1181民再4号 | 被告 | -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0-15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冀1181民初1440号 | 被告 | 原告: 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衡水泽园酒店有限公司,衡水市春晖电信器材厂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