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五福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罗柏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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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人民币
-
苏州市人民路1100号220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10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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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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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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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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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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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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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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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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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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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02-21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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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苏0508执3038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2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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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2
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9761号
原告
原告:
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5163964
一、被告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装修保证金200000元、履约保证金650000元,合计850000元。 二、被告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244066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24元,由原告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026元,被告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42898元。司法鉴定费45000元,由原告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被告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27000元。以上两项被告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98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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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3
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9800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印象塘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刘戎,Q某某
9525421.48
一、被告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印象塘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8544408.5元、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水电费888240.98元,合计9432649.48元。 二、被告L某某、Q某某对被告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印象塘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69元,由原告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44902元,被告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印象塘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9867元。司法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7905元,被告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印象塘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095元。以上两项被告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印象塘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927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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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4
其他
(2018)苏0508民初7448号
原告
原告:
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50025元,由原告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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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申请破产清算
(2022)苏0508破55号
被申请人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2-12-06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9761号
原告
原告:
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0-08-14
3
--
(2019)苏0508民初9800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Q某某,苏州印象塘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0-08-14
4
--
(2019)苏0508民初9800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Q某某,苏州印象塘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0-08-14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9800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印象塘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L某某,Q某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0-06-19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9761号
原告
原告:
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0-06-19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9800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0-01-16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9761号
原告
原告:
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9-12-30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苏0508民初7448号
原告
原告:
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9-04-09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苏0508民初7448号
原告
原告:
苏州五福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8-12-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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