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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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1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2-12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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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1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2-12-12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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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津0116执41483号 | 2016-07-15 | (2015)滨汉民初字第72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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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20116783331921Y | 营业执照 | 天津市鑫三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2006-02-23 | 2026-02-22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津城税)许变准字(2023)第(33)号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23-02-0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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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执1056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8-25 |
2 | 合同纠纷 | (2021)津03民终59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3.38元,由天津市鑫三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3-12 |
3 | 合同纠纷 | (2020)津0116民初15971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工业污水排放管理所 被告: 天津市鑫三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100814.3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鑫三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腾空滨海新区汉沽惠阳里南侧(三号泵站),交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工业污水排放管理所;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鑫三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工业污水排放管理所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12日房屋占有使用费94335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鑫三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工业污水排放管理所垫付的水费6479.3元;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工业污水排放管理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8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工业污水排放管理所负担170元,由被告天津市鑫三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30 |
4 | 其他 | (2016)津0116执41483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7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1-18 |
5 | 其他 | (2016)津0116执41483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鑫三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0-27 |
6 | 其他 | (2016)津0116执4148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一、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鑫三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人。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