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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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211民初1365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Y某某 | 16500 | 一、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Y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无锡市滨湖区××巷街道××路工业园××房××号房屋(建筑面积约为64平方米)并将上述房屋返还给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每年16500元的标准向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无锡市滨湖区东大池路工业园门面房18号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Y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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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苏0211民初1365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Y某某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