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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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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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苏0211民初1365号
原告
原告:
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Y某某
16500
一、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Y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无锡市滨湖区××巷街道××路工业园××房××号房屋(建筑面积约为64平方米)并将上述房屋返还给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每年16500元的标准向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无锡市滨湖区东大池路工业园门面房18号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Y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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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1)苏0211民初1365号
原告
原告:
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Y某某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1-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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