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蝶轩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苏秀颜
91440300754279175R
50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社区新高路19号留仙居南区8栋366大街65-1-2号(31号商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9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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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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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5民初3882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金蝶轩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易汇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慧
204864
一、被告深圳易汇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蝶轩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8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0486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徐慧对被告深圳易汇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易汇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金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7.28元,保全费1044.32元,共计3461.6元,由两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461.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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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306执1645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2019-03-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306民初16451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金蝶轩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猪猪快购科技有限公司
27369.9
被告深圳市猪猪快购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蝶轩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7369.9元及利息(以27369.9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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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5民初3882号
其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9-22
2
其他
(2021)粤0305民初3882号
其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7-0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306民初16451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金蝶轩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猪猪快购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09-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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