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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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场检查照片(6)张、《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依法调取的书证等,证实2023年11月30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实地到你单位粮油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隐患:1、公司粮油制品厂大米加工间的砻糠间、米糠间(20区)使用的电机、灯具为非粉尘防爆电器,不符合《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第6.2.1条的规定;违反了《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2023年第十号令)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2、大米加工间投料间斗式提升机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袋式除尘器未设置泄爆装置,不符合《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第8.4.1条的规定,违反了《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2023年第十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保山市隆阳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排查出事故隐患情况属实。 ...更多 | 现场检查照片(6)张、《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依法调取的书证等,证实2023年11月30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实地到你单位粮油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隐患:1、公司粮油制品厂大米加工间的砻糠间、米糠间(20区)使用的电机、灯具为非粉尘防爆电器,不符合《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第6.2.1条的规定;违反了《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2023年第十号令)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2、大米加工间投料间斗式提升机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袋式除尘器未设置泄爆装置,不符合《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第8.4.1条的规定,违反了《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2023年第十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保山市隆阳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排查出事故隐患情况属实。 ...更多 | 20000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2024-01-05 | 隆应急罚202336号 | |
2 | 未依法履行职责,水污染防治类 | -- | 900000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2023-08-01 | (隆)应急罚〔2023〕25号 | |
3 | 现场检查照片12张、《询问笔录》19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依法调取的书证等。证明你公司作为辛街乡杜家社区殷官污水管网截污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未到位,未能发现定向钻机施工违章操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未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程序报有关部门。 ...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十二条 ...更多 | --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2023-07-04 | 隆应急罚202314号 | |
4 | 河北邯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在藁城区站南街67号(大有容园门口)道路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勾机作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更多 | 罚款10000元 | 10000 | 石家庄市藁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08-05 | 石(藁)城罚决字〔2021〕第03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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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2140042110081Z100106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重新核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重新核定) | 2021-10-24 | 2024-10-23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132140042206151Z100009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 2021-10-24 | 2024-10-23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132140042203151Z100040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 2021-10-24 | 2024-10-23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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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云0502财保43号 | 被申请人 | - | 430340.32 | 对河北邯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866510100100××××)在430340.32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算)。
本案申请费2672元,由申请人保山卓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3-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