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蓝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江华
914205817775866968
400万元人民币
-
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城东)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3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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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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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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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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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生产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一次性防护口罩的违法事实
其他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10000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5
都市监处罚〔2021〕83号
2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日至8日期间生产了一批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并安排工作人员按公司质检员制作的合格证进行包装,当事人为了多留库存,将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伪造为2021年8月29日、2021年9月29日、2021年11月16日。当事人利用伪造生产日期的合格证共包装成品69箱,每箱2000片,其中1箱1400片,合计137400片。因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售价不等,按当事人2021年8月2日0.2元/片的销售价格计算,该批伪造生产日期的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货值金额27480.00元。至本局检查时止,上述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存放于成品仓库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该批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经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包装标识不符合T/CTCA7-201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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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湖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冒用条形编码、企业代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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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4
宜都市监处字〔2021〕0080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鄂0581民初1944号
原告
原告:
宜昌蓝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73640
准许原告宜昌蓝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41元,由原告宜昌蓝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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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