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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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一次性防护口罩的违法事实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 10000 |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9-15 | 都市监处罚〔2021〕83号 | |
2 |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日至8日期间生产了一批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并安排工作人员按公司质检员制作的合格证进行包装,当事人为了多留库存,将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伪造为2021年8月29日、2021年9月29日、2021年11月16日。当事人利用伪造生产日期的合格证共包装成品69箱,每箱2000片,其中1箱1400片,合计137400片。因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售价不等,按当事人2021年8月2日0.2元/片的销售价格计算,该批伪造生产日期的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货值金额27480.00元。至本局检查时止,上述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存放于成品仓库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该批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经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包装标识不符合T/CTCA7-201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更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湖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冒用条形编码、企业代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更多 | 10000 |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9-14 | 宜都市监处字〔2021〕008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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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鄂0581民初1944号 | 原告 | 原告: 宜昌蓝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73640 | 准许原告宜昌蓝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41元,由原告宜昌蓝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