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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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锡国税一 许准字〔2017〕第836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6 月n 14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6 月n 14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二科 | |
2 | 锡国税一许准字2017第836号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2099-12-31 |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3 | (02020912-8)分公司设立[2017]第03080003号 | -- | 开业登记 | -- | 2099-12-31 |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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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2民终505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8元,由宇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22 |
2 | 合同纠纷 | (2021)苏02民终5059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元,由锦华无锡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22 |
3 | 合同纠纷 | (2020)苏0213民初9729号 | 被告 | 原告: 无锡宇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75000 | 一、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宇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7.5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无锡宇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6458元(无锡宇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宇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846元,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负担1612元,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无锡宇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05 |
4 | 合同纠纷 | (2020)苏0213民初9731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被告: 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666000 | 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物业费666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3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6180元(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已预交),由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负担,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向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05 |
5 | 合同纠纷 | (2020)苏0213民初9731号 | 被申请人 | - | 75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11-12 |
6 | 合同纠纷 | (2020)苏0213民初9729号 | 被申请人 | - | 9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宇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1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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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苏02民终5054号 | 被上诉人 | -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8 | |
2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苏02民终5059号 | 上诉人 | -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2 | |
3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苏0213民初9731号 | 其他 | -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
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苏0213民初9729、9731号 | 被告 | 原告: 无锡宇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被告: 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
5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苏0213民初9729号 | 其他 | -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
6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苏0213民初9729号 | 被告 | 原告: 无锡宇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
7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苏0213民初9731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被告: 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
8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苏0213民初9729、9731号 | 被告 | 原告: 无锡宇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被告: 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