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青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葛志松
91330103MA27X05Q1Y
100万元人民币
-
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10幢314-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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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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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1
--
2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1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5-11
--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杭州青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美美环保”(微信号:gh_a586e91c3f90)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葛优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葛优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杭州青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杭州青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葛优经济损失20 000元及合理支出10元; 三、驳回原告葛优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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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9-06
〔2020〕京0491民初2221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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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1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2-05-11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1)京0491执226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及相关程序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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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1)京0491执226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及相关程序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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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0)京04民终533号
上诉人
-
20000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青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杭州青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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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0)京0491民初2221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杭州青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0000
一、被告杭州青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美美环保”(微信号:×××)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G某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G某某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杭州青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杭州青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支出10元; 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591元(已交纳),由被告杭州青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62元(原告G某某已交纳,被告杭州青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G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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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2020)京04民终533号
上诉人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4
2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2020)京0491民初2221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杭州青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09-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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