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庞开勇
9145010078520159X3
100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国大厦130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8条,法院公告4条,开庭公告26条,被执行人1条,失信被执行人8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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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8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8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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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8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305执恢395号
2023-03-07
(2020)粤0305民初22265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桂0123执恢135号
2022-10-26
(2021)桂0123民初21号
隆安县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沪0112执6531号
2022-07-08
(2021)沪0112民初18957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桂0123执244号
2022-04-11
(2021)桂0123民初18号
隆安县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桂0123执245号
2022-04-11
(2021)桂0123民初20号
隆安县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桂0123执242号
2022-04-11
(2021)桂0123民初21号
隆安县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桂0123执247号
2022-04-11
(2021)桂0123民初24号
隆安县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黔0403执2295号
2021-09-14
(2021)黔0403民初158号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9020761
(2023)桂0103执10108号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07-10

裁判文书 3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桂0123执恢13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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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2
--
(2022)桂0103民初22565号
被告
原告: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易欣固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庞开莉,庞开勇,L某某
1011095.91
一、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11095.91元;二、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011095.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5日起按照2021年9月3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北海市易欣固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庞开莉、庞开勇、L某某对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L某某抵押的在编号为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登记财产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北海市易欣固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在编号为桂(2019)北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登记财产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向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49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易欣固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庞开莉、庞开勇、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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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3
--
(2022)桂0103民初22563号
被告
原告: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易欣固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庞开莉,庞开勇,L某某
13468813.29
一、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277713.29元;二、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43675.8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2021年6月3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2021年11月3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234037.4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2021年12月3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91100元;四、被告北海市易欣固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庞开莉、庞开勇、L某某对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L某某抵押的在编号为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登记财产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北海市易欣固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在编号为桂(2019)北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登记财产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向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088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易欣固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庞开莉、庞开勇、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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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12执6531号
被执行人
-
51113813.75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庞开勇银行存款人民币51,113,813.75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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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5
追偿权纠纷
(2021)桂0103民初28038号
被告
原告:
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易欣固投资有限公司,庞开勇,庞开莉,L某某,L某某
5025188.68
一、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025188.68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5025188.68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4日起计付至本案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 二、为实现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名下位于南宁市××乡××路××号××号楼××号房(邕房权证字第0××1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为实现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北海市易欣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号路××路以北的两处土地使用权[北国用(2015)第C04789号、第C04788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北海市易欣固投资有限公司、庞开勇、庞开莉、L某某、L某某就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0798元,由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易欣固投资有限公司、庞开勇、庞开莉、L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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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6
合同纠纷
(2022)桂0123执24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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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7
合同纠纷
(2022)桂0123执24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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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8
合同纠纷
(2022)桂0123执24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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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9
合同纠纷
(2022)桂0123执24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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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10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1)桂0123民初1251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欣固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29038420
确认原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享有借款(含利息)债权29038420元(18561000元+10477420元)。案件受理费186992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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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广西普吉农资有限公司;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M某某;广西常寿芝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关怀(M某某)代理人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2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广西普吉农资有限公司;M某某;广西常寿芝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3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广西富庞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广西隆安县鑫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昊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0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市富氨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富庞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L某某、P某某、L某某、H某某、L某某、广西普吉农资有限公司、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榕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宁朱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3-13

开庭公告 2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桂0103民初21101号
被告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富庞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朱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普吉农资有限公司,P某某,H某某,P某某,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N某某,L某某,广西金榕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广西南宁市富氨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2
--
(2023)桂0103民初21098号
被告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市富氨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富庞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P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12-14
3
--
(2023)桂0103民初19128号
被告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常寿芝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普吉农资有限公司,M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4
追偿权纠纷
(2023)桂0103民初12684号
被告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常寿芝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普吉农资有限公司,M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11-08
5
其他
(2022)桂0126民初2581号
第三人
原告:
R某某
被告:
P某某,南宁市英德肥业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
宾阳县人民法院
2022-08-24
6
其他
(2022)桂0126民初2581号
第三人
原告:
R某某
被告:
P某某,南宁市英德肥业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
宾阳县人民法院
2022-08-04
7
追偿权纠纷
(2022)桂0103民初9340号
被告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普吉农资有限公司,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P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L某某,广西南宁市富氨贸易有限公司,T某某,广西富庞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2-08-03
8
破产撤销权纠纷
(2022)桂0123民初275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被告:
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2-07-22
9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1)桂0123民初1251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2-01-26
10
追偿权纠纷
(2021)桂0103民初27891号
被告
原告:
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易欣固投资有限公司,P某某,P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2-01-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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