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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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扬执字第0000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4)扬商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3-09 |
2 | 合同纠纷 | (2014)扬商初字第0011号 | 原告 | 原告: 扬州远方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永弘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9650000 | 江苏永弘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扬州远方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65万元,并向扬州远方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2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逾期付款数额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28元,由被告永弘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