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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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湘0702民初2420号
被告
原告:
湖南德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常德市武陵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1000000
一、常德市武陵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德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00000元的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二、驳回湖南德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42元,减半收取16771元,由湖南德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385.5元,常德市武陵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承担83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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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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