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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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宁0104行初35号 | 被告 | 原告: 银川市协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 | 驳回原告银川市协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银川市协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17 |
2 | 其他 | (2016)宁01行终63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一、准许上诉人银川协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银川协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退还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协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更多 | 2016-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