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浙峰源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杨双
91420600MA48BD1H2N
500万元人民币
-
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路市第三中学门面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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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鄂0606民初73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浙峰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苍南县米缸新能源有限公司
30000
一、被告苍南县米缸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浙峰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000元; 二、被告苍南县米缸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浙峰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以28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6月24日、7月24日、8月24日、9月24日、10月10日、11月10日、12月10日、2021年1月10日始,均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9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10月8日、11月8日、12月8日、2021年1月8日始,均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湖北浙峰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31元,由被告苍南县米缸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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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2
其他
(2020)鄂0606民初5234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浙峰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乐清市民天食品有限公司,乐清市民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71920
准许原告湖北浙峰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襄湖北浙峰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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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3
其他
(2019)鄂0606民初4090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浙峰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7600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浙峰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76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浙峰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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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租赁合同纠纷
苍南县米缸新能源有限公司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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