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史希峰
91130100697599462L
6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1号新休门1-2-12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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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

    供应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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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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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原告德州晟德电梯有限公司货款481050元及律师费14000元,共计495050元。原告德州晟德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河北景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不能按期足额给付,需再支付原告德州晟德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10月28日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原、被告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8911元减半收取4456元,由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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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县人民法院
2023-05-11
〔2022〕冀1127执280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德州晟德电梯有限公司安装款210600元,并承担律师费7000元,共计217600元。若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款项及相应利息(自 2021 年 10月 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安装款本金 2106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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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县人民法院
2023-05-11
〔2022〕冀1127执275号
3
被执行人
其他
--
--
景县人民法院
2022-02-07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1127执恢233号
2023-05-11
(2022)冀1127执275号
景县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1127执恢234号
2023-05-11
(2022)冀1127执280号
景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825
新标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2018-10-12
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1127民初590号之一
被告
原告:
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德州通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德州通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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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2
其他
(2019)冀1127民初590号
被申请人
-
15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 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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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3
合同纠纷
(2018)冀1127执异31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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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司法鉴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县人民法院
2022-08-1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县人民法院
2021-09-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冀1127民初1396号
被告
原告:
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县人民法院
2021-09-15
3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县人民法院
2021-08-0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1127民初591号
被告
原告:
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县人民法院
2019-03-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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