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韩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朱波
91421200331754798B
100万元人民币
-
咸宁市温泉桂花西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1条,法院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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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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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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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18-10-12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2-10-20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名誉权纠纷
(2016)京0105民初61958号
被告
被告:
咸宁市韩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36400
一、被告咸宁市韩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Z某某致歉,所刊声明需于刊登前送交本院审核。 二、被告咸宁市韩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三万元。 三、被告咸宁市韩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精神抚慰金五千元。 四、被告咸宁市韩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原告Z某某公证费一千四百元。 五、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三元,由咸宁市韩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咸宁市韩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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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咸宁市韩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7-06-0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肖像权纠纷
咸宁市韩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7-02-1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