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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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鄂0682执5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6-07-25 |
2 | 合同纠纷 | (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351号 | 上诉人 | - | 8000 | 一、撤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52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租赁上诉人襄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位于原老河口市液化气钢瓶检验站的房屋;
三、被上诉人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以年租金8000元的标准支付上诉人襄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腾退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四、驳回上诉人襄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租赁房屋、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审原告襄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负担100元,原审被告L某某负担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8-26 |
3 | 合同纠纷 | (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351号 | 上诉人 | - | 8000 | 一、撤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52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租赁上诉人襄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位于原老河口市液化气钢瓶检验站的房屋;
三、被上诉人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以年租金8000元的标准支付上诉人襄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腾退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四、驳回上诉人襄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租赁房屋、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审原告襄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负担100元,原审被告L某某负担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