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罚款叁拾贰万元 | 320000 | 江阴市生态环境局 | 2022-10-24 | 锡澄环罚书字〔2022〕第05073号 | |
2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罚款叁拾伍万元 | 350000 | 江阴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7-21 | 锡澄环罚书字〔2022〕第05051号 | |
3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罚款叁拾伍万元 | 350000 | 江阴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5-25 | 锡澄环罚书字〔2022〕第05033号 | |
4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罚款叁拾伍万元 | 350000 | 江阴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5-25 | 锡澄环罚书字〔2022〕第05030号 | |
5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罚款叁拾伍万元 | 350000 | 江阴市生态环境局 | 2021-10-20 | 锡澄环罚书字〔2021〕第05077号 | |
6 | 废水超标排放 | 罚款10万元 | 100000 | 江阴市环保局 | 2018-04-02 | 澄环罚书字〔2018〕第102号 | |
7 | 废水超标排放 | 罚款70万元 | 700000 | 江阴市环保局 | 2018-04-02 | 澄环连罚书字〔2018〕第002号 | |
8 | 违反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规定 | 罚款8万元 | 80000 |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 2017-09-27 | 澄环罚书字〔2017〕第540号 | |
9 | 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 | 罚款132.8082万元 | 1328082 |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 2017-04-13 | 澄环连罚书字〔2017〕001号 | |
10 | 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 | 罚款6.3242万元 | 63242 |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 2017-03-31 | 澄环罚书字〔2017〕083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在2021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20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21-07-05 |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2-06-22 |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
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苏0281执6416号 | 2019-08-22 | (2019)苏0281民初2552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苏0281执5750号 | 2019-08-15 | (2019)苏0281民初2551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苏0281执5760号 | 2019-08-15 | (2019)苏0281民初2549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苏0281执151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苏0281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更多 | 2022-04-08 |
2 | 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执575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苏02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9-11-18 |
3 | 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执641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苏0281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9-11-18 |
4 | 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执576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苏0281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9-11-18 |
5 | 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254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告: 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汪良法,赵俊娣 | 118829593.96 | 一、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垫付款本金200万元、利息66184.44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加收3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106774元。
三、对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他项(2015)第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7934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对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苏B1-0-[2015]第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以债权数额21722235.52元为限优先受偿。
五、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4500万元范围内扣除(2019)苏0281民初948号、(2019)苏0281民初955号、(2019)苏0281民初956号案件中承担的保证责任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W某某、Z某某对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4000万元范围内扣除(2019)苏0281民初948号、(2019)苏0281民初955号、(2019)苏0281民初956号案件中承担的保证责任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75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和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08 |
6 | 其他 | (2019)苏0281民初2552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告: 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汪良法,赵俊娣 | 129169951.19 | 一、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垫付款本金700万元、利息224466.67元及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加收3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288849元。
三、对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他项(2015)第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7934400元范围内扣除(2019)苏0281民初2549号、(2019)苏0281民初2551号案件中优先受偿后的余额优先
受偿。
四、对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苏B1-0-[2015]第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以债权数额21722235.52元为限扣除(2019)苏0281民初2549号、(2019)苏0281民初2551号案件中优先受偿后的余额优先受偿。
五、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4500万元范围内扣除(2019)苏0281民初948号、(2019)苏0281民初955号、(2019)苏0281民初956号、(2019)苏0281民初2549号、(2019)苏0281民初2551号案件中承担的保证责任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W某某、Z某某对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4000万元范围内扣除(2019)苏0281民初948号、(2019)苏0281民初955号、(2019)苏0281民初956号、(2019)苏0281民初2549号、(2019)苏0281民初2551号案件中承担的保证责任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65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和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28 |
7 | 其他 | (2019)苏0281民初255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告: 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汪良法,赵俊娣 | 127112733.52 | 一、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垫付款本金600万元、利息197600元及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加收3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258498元。
三、对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他项(2015)第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7934400元范围内扣除(2019)苏0281民初xx号案件中优先受偿后的余额优先受偿。
四、对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苏B1-0-[2015]第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以债权数额21722235.52元为限扣除(2019)苏0281民初xx号案件中优先受偿后的余额优先受偿。
五、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4500万元范围内扣除(2019)苏0281民初948号、(2019)苏0281民初955号、(2019)苏0281民初956号、(2019)苏0281民初2549号案件中承担的保证责任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W某某、Z某某对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4000万元范围内扣除(2019)苏0281民初948号、(2019)苏0281民初955号、(2019)苏0281民初956号、(2019)苏0281民初2549号案件中承担的保证责任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355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和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4-28 |
8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苏0281民初8412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泰兴市精彩贸易有限公司 | -- | 本案中止诉讼 | 2018-1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281民初6483号 | 被告 | 原告: 泰兴市精彩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7-08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苏0281民初8412号 | 原告 | 原告: 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泰兴市精彩贸易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3-09 |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苏0281民初8412号 | 原告 | 原告: 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泰兴市精彩贸易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1-29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苏0281民初254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告: 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9-05-08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2552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告: 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9-05-08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255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告: 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9-05-08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254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告: 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9-03-19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255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告: 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9-03-19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2552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告: 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 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9-03-19 | |
10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苏0281民初8412号 | 原告 | 原告: 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泰兴市精彩贸易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8-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