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注销
长三角华东
陈孝连
91321311313762209N
200万元人民币
-
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12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3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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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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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16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07-16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23-11-20
宿迁市宿豫区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0)苏1311民初4998号
被告
原告:
万年县鸿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34480
本案按原告万年县鸿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2元,由原告万年县鸿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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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0)赣1129民初1617号
被告
原告:
万年县鸿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0-10-20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0)津0104执241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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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4
承揽合同纠纷
(2020)津0104执241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0-09-23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0)津0104执241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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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6
承揽合同纠纷
(2019)津01民终3517号
被上诉人
-
81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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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9)津01民终3516号
被上诉人
-
1295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元,由上诉人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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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8
承揽合同纠纷
(2018)津0104民初14520号
被告
原告:
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陈孝连
200000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对其交付原告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太阳能广告垃圾箱中存在质量问题的箱体进行维修,费用由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为原告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被告C某某对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56元,被告C某某、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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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8)津0104民初14516号
被告
原告:
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陈孝连
288000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对其交付原告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太阳能广告垃圾箱中存在质量问题的箱体进行维修,费用由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为原告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8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为原告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补发太阳能广告垃圾箱配套箱体玻璃20件; 四、被告C某某对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上述一、三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原告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58元,被告C某某、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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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18)津0104民初14519号
被告
原告:
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陈孝连
186500
一、解除原告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5月9日签订的《太阳能广告垃圾箱订货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损失125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为原告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61500元的增值税发票; 四、被告C某某对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3元,减半收取计2941.5元,由原告佰益源(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470元,被告C某某、被告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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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0)苏1311民初4998号
被告
原告:
万年县鸿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2021-02-18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0)苏1311民初4998号
被告
原告:
万年县鸿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宿迁市阿尔法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3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05
4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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