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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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不详 | -- | 2099-12-31 |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红塔税﹞许准字﹝2021﹞第﹝14﹞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一百万元 | 2021-01-0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红塔区税务局 | |
3 | 530400012016081900027 | 营业执照 | 市场准入 | 2016-08-19 | 2099-12-31 |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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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云04民终1099号 | 被上诉人 | - | 1002972 | 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7)云0402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
二、由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玉溪中铁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玉溪红塔区神农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981372元、评估费21600元,共计1002972元;
三、驳回玉溪红塔区神农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20元,由玉溪红塔区神农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7808元,由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玉溪中铁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7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6元,由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玉溪中铁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8-12-24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云0402民初2180号 | 被告 | 原告: 玉溪红塔区神农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被告: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玉溪中铁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1002972 | 一、由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玉溪红塔区神农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981372元。
二、由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玉溪红塔区神农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评估费21600元。
三、驳回原告玉溪红塔区神农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玉溪中铁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玉溪红塔区神农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0元,由原告玉溪红塔区神农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7808元,被告玉溪中铁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6 |
3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2017)云0421刑初119号 | 被告 | - | -- | 准许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更多 | 2017-12-18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云04民辖终35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12-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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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 | 被告 | 被告: 玉溪中铁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Z某某,T某某,L某某 |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 2017-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