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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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20)浙0782民初20005号 | --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0〕浙0782民初20005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21)浙0105民初5511号 | --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1〕浙0105民初5511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503480元及利息 | --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2-08-05 | 〔2021〕浙0723民特588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辉煌钢管租赁部与被告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被告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后亦加盖合同专用章,具体时间不详);
二、被告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辉煌钢管租赁部建筑物资租金2011105.51元及截至2021年1月31日的违约金为140032.03元,后续违约金以实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的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计算至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辉煌钢管租赁部返还六米以下钢管5.0625吨、十公分套管1129个、工字钢1101米;
四、驳回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辉煌钢管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93元,减半收取1519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196.5元,由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辉煌钢管租赁部负担3009元,由被告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187.5元。 ...更多 | --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5-10 | 〔2021〕赣0491民初429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浙0723执2273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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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105190131602709176 | 营业执照 | 关于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2-01 | 2099-12-31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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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浙0782执238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3)浙0782执23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4-10 |
2 | 其他 | (2022)浙0723执1062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2)浙0723执10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广齐钢管租赁站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殷启群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杭州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殷启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3-01-2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赣0404民初146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09 |
4 | 合同纠纷 | (2021)浙0421执159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15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1-03 |
5 | 合同纠纷 | (2020)浙0782民初20005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洁诚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3417151.79 | 一、被告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洁诚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2月28日止的租赁费、维修费、运杂费11417151.79元。
二、被告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洁诚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洁诚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81元,由原告杭州洁诚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82元,由被告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5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64514元,由原告杭州洁诚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17 |
6 | 合同纠纷 | (2020)浙0783执518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浙0783执518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3-16 |
7 | 其他 | (2020)浙0802执1720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11-18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105执3449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11-03 |
9 | 合同纠纷 | (2020)浙0783民初8607号 | 被告 | 原告: 东阳海盛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东阳海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 2020-09-01 |
10 | 其他 | (2020)浙0802民特510号 | 申请人 | - | -- | 申请人衢州市海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0-04-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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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Z某某 | 柴桑区人民法院 | 2021-10-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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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赣04民终1942号 | 被上诉人 | -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8 | |
2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浙0782民初20005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洁诚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7-21 | |
3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浙0421民初1714号 | 被告 | 原告: 嘉善县鑫家钢管租赁站 被告: 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1-05-10 | |
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浙0782民初20005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洁诚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2-02 | |
5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浙0723民初1546号 | 被告 | 原告: 武义县广齐钢管租赁站 被告: 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19-07-12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03民初2344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鸿远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