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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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粤0891执恢78号 | 2020-07-06 | (2017)粤0891执126号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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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3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 被告: 湛江华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梁华光,M某某,陈春伟,L某某,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 7499975.59 | 一、限被告湛江华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499975.5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6.9%上浮50%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对被告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28号怡福大厦一层14、15、16号商铺(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9、01××10号)和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28号怡福大厦二层03、10、11号商铺(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88、01××8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L某某、M某某、C某某、L某某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L某某、M某某、C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湛江华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70200元,由被告湛江华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M某某、C某某、L某某、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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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湛江华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M某某、C某某、L某某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6-04-16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湛江华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M某某、C某某、L某某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5-12-16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湛江华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M某某、C某某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5-08-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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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 被告: 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L某某,M某某,湛江华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5-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