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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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0811民初2478号 | 原告 | 原告: L某某,济宁市运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37114 |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济宁市运驰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36646元及利息(以3664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68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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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3)鲁0811民初2478号 | 原告 | 原告: L某某,济宁市运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