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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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鄂0691民初1804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襄阳市华丰吉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M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10-20 |
2 | 合同纠纷 | (2021)鄂0691执14号 | 被执行人 | - | 136000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华丰吉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36000元银行存款、扣留收益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1-18 |
3 | 合同纠纷 | (2019)鄂06民终2798号 | 被上诉人 | - | 22000 | 准许Z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9-16 |
4 | 合同纠纷 | (2018)鄂0691民初2483号 | 原告 | 原告: 襄阳市华丰吉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11240.41 |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襄阳高新区xx号的12间租赁房屋返还襄阳市华丰吉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二、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襄阳市华丰吉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租金8840.41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按2400元/月标准计算的房屋占用费;
三、驳回襄阳市华丰吉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17×××56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9-03-26 |
5 | 合同纠纷 | (2018)鄂06民辖终27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1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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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82民初7359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鑫弘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市华丰吉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