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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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兴国税许受字〔2017〕第2061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 | 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股 | |
2 | (南兴税一分)许变准字﹝2019﹞第(41347)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07-2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兴宁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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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桂0102民初3432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爱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 | 18325 | 一、被告R某某向原告广西爱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692元;
二、被告R某某向原告广西爱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车的违约金847元;
三、被告R某某向原告广西爱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处理违章纪录的违约金1300元;
四、被告R某某向原告广西爱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异地还车费206元、车损费用280元;
五、驳回原告广西爱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4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1554元,由原告广西爱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46元,由被告R某某负担608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12-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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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桂0102民初206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西爱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
2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桂0102民初5244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爱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
3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桂0102民初5244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爱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9-10-11 | |
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桂0102民初5244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爱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桂0102民初3432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爱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8-12-07 | |
6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桂0102民初3432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爱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