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吴其余
91340700740882643L
8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新庙街道车口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开庭公告8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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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鲁0828执825号
2021-04-02
(2020)鲁0828民初1015号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皖0711民初1357号
被告
原告: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狮子山区迎宾土家大宅院,吴其余,Z某某
981913.49
一、被告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14493.4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至2023年4月28日为181189.03元;自2023年4月29日起,以欠付代偿款814493.49元中的85143.22元按年利率5.98%计算,314393.94元按年利率5.655%计算、175603.23元按年利率4.785%计算、239353.1元按年利率4.735%计算,均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67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铜陵市狮子山区迎宾土家大宅院、吴其余、Z某某对第一项、第二项支付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铜陵市狮子山区迎宾土家大宅院、吴其余、Z某某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40元,减半收取7670元,由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狮子山区迎宾土家大宅院、吴其余、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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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2
合同纠纷
(2022)皖0706执44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皖0706执44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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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3
合同纠纷
(2022)皖0706执446号之四
被执行人
-
1816222.82
冻结被执行人Z某某银行存款1816222.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2022-03-24
4
合同纠纷
(2022)皖0706执446号之二
被执行人
-
1816222.82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6222.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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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5
合同纠纷
(2022)皖0706执44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1816222.82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16222.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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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6
合同纠纷
(2022)皖0706执446号之三
被执行人
-
1816222.82
冻结被执行人W某某银行存款1816222.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2022-03-24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828民初1015号
被告
原告:
金乡县得威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21930
被告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乡县得威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93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4月13日起,以219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元,由被告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3元,原告金乡县得威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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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8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3)甬慈催字第3号
申请人
-
--
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133902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6月26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科鑫腐蚀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梭博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上海梭博实业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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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7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皖0711民初306号
被告
原告: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铜陵市狮子山区迎宾土家大宅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2
--
(2024)皖0711民初306号
被告
原告: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铜陵市狮子山区迎宾土家大宅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3
--
(2024)皖0711民初306号
被告
原告: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铜陵市狮子山区迎宾土家大宅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4
--
(2024)皖0711民初306号
被告
原告: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铜陵市狮子山区迎宾土家大宅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5
追偿权纠纷
(2023)皖0711民初1357号
其他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2023-08-22
6
追偿权纠纷
(2023)皖0711民初1326号
其他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2023-08-11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皖0706民初199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
被告:
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2021-08-2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828民初1015号
被告
原告:
金乡县得威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铜陵市信业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金乡县人民法院
2020-07-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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