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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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1 | --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淮南市瑞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3500000元、违约金350000元、资金占用费420000元,共计4270000元。二、淮南市瑞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3∕10000计算的从2020年10月2日起的资金占用费至全部付清为止;三、苏修利、苏修坤、葛日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960元,已减半收取20480元,由淮南市瑞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苏修利、苏修坤、葛日光对淮南市瑞博工贸有限公司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2021-10-19 | 〔2021〕皖0406民初488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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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1 | 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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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 | 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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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0)皖0406民初2961号 | 被告 | 原告: 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淮南市瑞博工贸有限公司,苏修利,S某某,G某某 | -- | 本案按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0-11-23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0)皖0406民初1242号 | 被告 | 原告: 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淮南市瑞博工贸有限公司,苏修利,S某某,G某某 | -- | 本案按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0-05-19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9)皖0406民初4092号 | 被告 | 原告: 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淮南市瑞博工贸有限公司,苏修利,S某某,G某某 | -- | 本案按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9-11-13 |
4 | 其他 | (2016)1522执10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更多 | 2016-03-05 |
5 | 其他 | (2016)皖1522执10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更多 | 2016-03-05 |
6 | 其他 | (2016)皖1522执108号 | 申请人 | - | 788573 |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德威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78857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1-18 |
7 | 其他 | (2016)皖1522执108号 | 申请人 | - | 788573 |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金德威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78857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1-18 |
8 | 其他 |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18号 | 原告 | 原告: 淮南市瑞博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金德威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777003 | 被告安徽金德威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淮南市瑞博工贸有限公司欠款777003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0元,由被告安徽金德威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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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1)皖0406民初488号 | 被告 | 原告: 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淮南市瑞博工贸有限公司,S某某,S某某,G某某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
2 | 追偿权纠纷 | -- | 其他 | -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9)皖0406民初4092号 | 被告 | 原告: 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淮南市瑞博工贸有限公司,S某某,S某某,G某某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
4 | -- |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18号 | 原告 | 原告: 淮南市瑞博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金德威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2015-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