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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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濮阳市华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15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生效文书。 | --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0〕豫0902民初9526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生效文书。 | --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17〕豫0902民初11894号 | |
4 | 2017-01-01 至2017-12-31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 拟处罚3100元。 | 3100 | 濮阳市华龙区地方税务局 | 2018-07-19 | 华地税罚〔2018〕147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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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15 | 濮阳市华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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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豫0902执恢746号 | 2021-08-26 | (2017)豫0902民初11894号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豫0902执303号 | 2021-01-13 | (2020)豫0902民初9526号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豫0902执恢233号 | 2020-07-29 | (2017)豫0902民初11894号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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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龙税)许准字﹝2022﹞第(1663)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9-2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华龙区税务局 | |
2 | (华龙税)许准字﹝2022﹞第(713)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6-28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华龙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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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豫0902执30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1-09-30 |
2 | 合同纠纷 | (2020)豫0902执恢23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1-05-16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0902民初8724号 | 被告 | 原告: 清丰冶都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濮阳市板桥置业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18-08-28 |
4 | 合同纠纷 | (2017)豫0902民初11894号 | 被告 | 原告: 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L某某,Z某某,L某某,濮阳市板桥置业有限公司,郑大建 | 2800000 | 一、被告L某某偿还原告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按照月利率9.99‰,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按照月利率11.49‰,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17.235‰),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L某某、Z某某、濮阳市板桥置业有限公司、Z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76元,由五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