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新辉
91131003308050039P
50万元人民币
-
廊坊市广阳区水云间6-1-103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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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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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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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被执行人
其他
--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22-08-05
--
2
被执行人
其他
--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20-04-14
--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冀10民终5791号
被上诉人
-
661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4元,由L某某负担8904元,文安县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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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2
合同纠纷
(2020)冀10民终5790号
被上诉人
-
339386
一、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6民初840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M某某与被上诉人文安县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的两份认购协议书解除。 三、被上诉人文安县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上诉人M某某购房款239386元; 四、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上诉人M某某电商费10万元; 五、驳回上诉人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390元,由M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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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3
合同纠纷
(2020)冀1026民初795号
被告
被告:
刘文岭,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67708.5
一、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原告文安县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L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反诉被告L某某向反诉原告文安县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6770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反诉原告文安县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反诉费1810.47元由,反诉原告文安县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85.47元,反诉被告L某某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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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4
合同纠纷
(2018)冀1003民初92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50000
一、被告一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L某某电商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被告一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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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5
合同纠纷
(2018)冀1003民初92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50000
一、被告一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X某某电商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被告一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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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居间合同纠纷
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19-11-03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居间合同纠纷
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19-05-26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1)冀1003民初701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21-12-13
2
合同纠纷
(2021)冀1003民初401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21-10-20
3
合同纠纷
(2021)冀1003民初281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21-08-10
4
居间合同纠纷
(2020)冀1003民初249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21-07-07
5
居间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6
居间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20-11-02
7
居间合同纠纷
(2019)冀1003民初252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19-08-12
8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廊坊市丰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18-07-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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