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慧丰粮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洪亮
914116256881689789
120万元人民币
-
郸城县城郊乡政府北500米路东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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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豫1625执恢417号
2021-09-17
(2019)豫1625民初3101号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豫1625执245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郸城县慧丰粮油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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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2
合同纠纷
(2019)豫1625执2450号
被执行人
-
--
--
2019-11-06
3
合同纠纷
(2019)豫1625民初3101号
被告
原告:
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有限公司
被告:
郸城县慧丰粮油有限公司
1186279
限被告郸城县慧丰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86279元。 案件受理费15477元,由被告郸城县慧丰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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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豫1625民初3101号
被告
原告:
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有限公司
被告:
郸城县慧丰粮油有限公司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19-07-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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