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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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年3月8日9时18分,被处罚单位在鄞州区大步街1号一楼1号-7前占用城市道路摆放脚手架、木椅,面积约有2平方米,影响行人通行,且无法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420元整的罚款。 ...更多 | 420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04-08 |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