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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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最高法民申360号 | 被告 | - | -- | 驳回莆田创新鞋服有限公司和莆田市越特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9-04-03 |
2 | 合同纠纷 | (2017)闽民终290号 | 被上诉人 | - | 176564 | 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九项;
二、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第六、八、十项;
三、莆田越特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莆田创新鞋服有限公司2#厂房租金损失176564元;
四、驳回莆田创新鞋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莆田越特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Y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8390元,司法鉴定费210000元,合计258390元,由莆田创新鞋服有限公司负担182111元,莆田市越特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6079元,莆田市涵江区好帮手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00元,Y某某负担100元;莆田市越特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提起的反诉案件受理费为54854元,减半收取计27427元,司法鉴定费45800元,合计73227元,由莆田市越特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8798元,由莆田创新鞋服有限公司负担24429元;Y某某所提起的反诉案件受理费为23220元,减半收取计11610元,由Y某某负担8904元,由莆田创新鞋服有限公司负担27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