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开太
91320302051840835G
10100万元人民币
-
徐州市泉山区永安街道煤建一街2号169北院北村二号楼C413
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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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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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确认沈廷兵与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沈廷兵支付医疗费40503.5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5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6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0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810元、护理费为30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249291.58元;三、驳回原告沈廷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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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10-11
〔2023〕皖1323民初5136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1639220.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39220.93为基数,自2022年2月1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54元,由原告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承担24988元,被告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9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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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5-04
〔2023〕皖1323民初122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原告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毛毛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23日解除;二、原告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刘毛毛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94.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1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90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168.34元,鉴定费280.00元,以上合计116,762.94元;三、驳回原告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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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3-03
〔2022〕皖1323民初7314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见文书
--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2-10-11
〔2022〕灵劳人仲调字第9号
6
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同意在灵璧县隧道西公厕擅自拆除部分后墙建门。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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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案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属情节从重情形。按照《宿州市城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于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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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灵璧县城市管理局(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05-26
灵城管(市容)罚决字〔2022〕045号
7
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同意在灵璧县隧道西公厕擅自拆除部分后墙建门。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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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案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属情节从重情形。按照《宿州市城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于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 罚款人民币5000元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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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灵璧县城市管理局(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05-26
灵城管市容罚决字〔2022〕04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10-16
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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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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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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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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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639221
(2024)皖1323执恢127号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4-02-26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311YANGY﹞登字﹝2022﹞第12140160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2-08-07
2032-08-06
徐州市泉山区行政审批局
2
﹝0311ZHANGQ﹞公司迁入﹝2022﹞第07200004号
新标准
公司迁入
公司迁入
2012-08-07
2032-08-06
徐州市泉山区行政审批局
3
(32030311DUJ01)登字﹝2023﹞第12260077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2-08-07
2099-12-31
徐州市泉山区行政审批局
4
﹝03120025﹞公司变更﹝2020﹞第08280001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12-08-07
2032-08-06
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5
﹝0311WANGL﹞登字﹝2022﹞第08250062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2-08-07
2032-08-06
徐州市泉山区行政审批局
6
旧标准
--
企业登记注册
--
--
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皖1323执477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皖1323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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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2
--
(2023)皖1323民初513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49011.58
一、确认S某某与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S某某支付医疗费40503.5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5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6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0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810元、护理费为30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249291.58元;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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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3
--
(2023)皖1323执2344号
被执行人
-
1639220.93
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1639220.93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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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
4
--
(2023)皖1323民初128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
500000
一、被告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工程保证金50万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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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1
5
--
(2023)皖1323民初122号
被告
原告:
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1639220.93
一、被告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1639220.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39220.93为基数,自2022年2月1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54元,由原告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承担24988元,被告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9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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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3民终2924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7
2
--
(2023)皖1323民初9684号
其他
-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12-04
3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皖1323民初9684号
其他
-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10-09
4
劳务合同纠纷
(2023)皖1323民初6566号
其他
-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7-10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3)皖1323民初5398号
其他
-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6-26
6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2023)皖1323民初5400号
其他
-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6-26
7
劳务合同纠纷
(2023)皖1323民初5399号
其他
-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6-26
8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23)皖1323民初5136号
其他
-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6-06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皖1323民初128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3-23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皖1323民初122号
被告
原告:
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1-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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