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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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620900670837192Q | 营业执照 | 生产加工脱水果蔬、可食用植物及其种子在内的各种调味品、食品和食品配料以及相关产品的国内收购、加工、销售和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农作物种植(不含种子)。※ ...更多 | 2008-04-25 | 2038-04-24 |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酒泉农许20231220-1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 | 2023-12-20 | 2028-12-20 | 酒泉市农业农村局 | |
3 | 酒泉市监许准决字﹝2021﹞JY07号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准予申请人食品经营许可准予的决定 | 2021-12-30 | 2026-12-29 |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SC11662090200054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准予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准予的决定 | 2021-01-27 | 2026-01-26 |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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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甘0902民初403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毛某1,酒泉敦煌种业百佳食品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0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甘0902民初5593号 | 被告 | 原告: 甘肃硕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酒泉敦煌种业百佳食品有限公司 | 63994.8 | 一、被告酒泉敦煌种业百佳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硕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1500元;
二、被告酒泉敦煌种业百佳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硕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994.8元(31500元×4.35%÷365天×265元);
三、被告酒泉敦煌种业百佳食品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4.35%支付原告甘肃硕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21日至31500元货款清偿之日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甘肃硕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二项,合计32494.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被告酒泉敦煌种业百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1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甘09民终762号 | 上诉人 | - | 1744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9元,由上诉人酒泉敦煌种业百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9-30 |
4 | 合同纠纷 | (2015)甘民二终字第147号 | 被上诉人 | - | 3160375 | 一、维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酒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
二、变更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酒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F某某、Y某某对上述一至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F某某、Y某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83元,由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7-23 |
5 | 其他 | (2014)酒民二初字第66号 | 被告 | 原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被告: 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酒泉敦煌种业百佳食品有限公司,F某某,Y某某 | 5084516.64 | 一、被告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借款利息8349.64元;
三、被告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律师代理费76167元;
四、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对被告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万元借款范围内以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实现顺序享有受偿权;
五、被告F某某、Y某某对上述一至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66.8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承担617.8元,由被告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F某某、Y某某连带承担30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5-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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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甘0902民初403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M某某,酒泉敦煌种业百佳食品有限公司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甘09民终762号 | 原告 | 原告: 酒泉敦煌种业百佳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硕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甘肃硕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酒泉敦煌种业百佳食品有限公司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2018-10-16 | |
4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5)甘民二终字第00147号 | 被告 | 原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被告: 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F某某,Y某某,酒泉敦煌种业百佳食品有限公司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