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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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浙0784执1263号 | 2019-03-18 | (2017)浙0784民初3347号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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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皖0602执91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08 |
2 | 其他 | (2019)皖0602执912号 | 其他 | - | -- | 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更多 | 2019-08-01 |
3 | 合同纠纷 | (2019)浙0784执1263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浙0784执12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7-19 |
4 | 其他 | (2019)浙0784执126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溪心支行的银行卡(账号:19×××5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6-26 |
5 | 合同纠纷 | (2019)浙0784执1263号 | 被执行人 | - | -- |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联鑫厨具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银行卡(账号:19×××99,账号:19×××89,账号:19×××9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4-24 |
6 | 其他 | (2019)皖0602执912号 | 被执行人 | - | 1457810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5781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3-14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皖0602民初175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 1441000 | 一、被告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L某某本金142.6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0.210475‰计算,自2016年7月16日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
二、被告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Z某某、L某某律师费1.5万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20元,原告Z某某、L某某负担5520元,被告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5 |
8 | 合同纠纷 | (2017)浙0784民初3347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被告: 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联鑫厨具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金标,俞振贤,R某某,Y某某,Y某某 | 32727831.54 | 一、由被告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727831.54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15973365.44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7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止;以15963393.71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止;以15956568.71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止;以15953310.38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止;以15936387.36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17日止;以15927831.54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8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12727831.54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7.59%计算。复利以所欠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9%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浙江联鑫厨具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R某某、Y某某、Y某某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金额2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浙江联鑫厨具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R某某、Y某某、Y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9 |
9 | 其他 | (2017)皖0603执806号 | 被执行人 | - | 1492000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Z某某、L某某、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49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7-03-15 |
10 | 其他 | (2016)皖06民初156号 | 被告 |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 被告: 淮北乾昭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某某,陈金标 | -- | 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6-12-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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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皖0602民初175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2018-10-25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784民初3347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被告: 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联鑫厨具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R某某,Y某某,Y某某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7-11-29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784民初3347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被告: 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联鑫厨具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R某某,Y某某,Y某某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7-10-18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784民初3347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被告: 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联鑫厨具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R某某,Y某某,Y某某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7-07-07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皖06民初156号 | 被告 |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 被告: 淮北乾昭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某某,C某某 |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