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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赵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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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社区红桂路2068号红桂大厦501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6条,裁判文书33条,法院公告10条,开庭公告2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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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9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6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33

法院公告 10

开庭公告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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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局
2023-04-24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2023-04-24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2022-11-21
--
4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局
2022-11-21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2021-03-22
--
6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局
2021-03-22
--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0631199】。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5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工资人民币92000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工资9452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314.29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350.28元; 六、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第一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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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0-10
深劳人仲案〔2020〕5705号
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2020-08-17
--
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局
2020-08-17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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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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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3-22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
--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08-17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
--
--
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8-06-19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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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3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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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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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3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2)沪0114执4624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2)沪0114执46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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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2
追偿权纠纷
(2022)沪0114执4625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2)沪0114执46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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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3
追偿权纠纷
(2022)沪0114执4627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2)沪0114执46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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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4
合同纠纷
(2022)粤03执287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3295号裁决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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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0)粤03民终2701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由上诉人成先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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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6
追偿权纠纷
(2021)沪0114民初3902号
被告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503171.8
一、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代偿款246585.9元; 二、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付费用: 1.以42755.7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 2.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 3.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计算; 4.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 5.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 6.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计算; 7.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计算; 8.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 三、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四、被告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对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被告G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G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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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7
追偿权纠纷
(2021)沪0114民初3899号
被告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173830.2
一、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代偿款81915.1元; 二、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付费用: 1.以9118.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 2.以14559.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 3.以14559.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计算; 4.以14559.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 5.以1455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 6.以1455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计算。 三、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四、被告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对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被告C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C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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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8
追偿权纠纷
(2021)沪0114民初3901号
被告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144711.6
一、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代偿款67355.8元; 二、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付费用: 1.以23677.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 2.以14559.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 3.以14559.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计算; 4.以14559.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 三、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四、被告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对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被告W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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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9
追偿权纠纷
(2021)沪0114民初3897号
被告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417660.26
一、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代偿款203830.13元; 二、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付费用: 1.以58237.1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 2.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 3.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计算; 4.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 5.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 6.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计算。 三、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四、被告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对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被告Z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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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10
追偿权纠纷
(2021)沪0114民初3903号
被告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X某某
417660.28
一、被告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代偿款203830.14元; 二、被告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付费用: 1.以14559.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计算; 2.以43677.8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 3.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 4.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计算; 5.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计算; 6.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计算; 7.以29118.5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 三、被告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四、被告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X某某对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被告X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X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X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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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法院公告 10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X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X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8-26
2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8-26
3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8-26
4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8-26
5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8-26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X某某,C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X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C某某,Q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Z某某,Z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G某某,L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W某某,Z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开庭公告 2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21)沪0114民初3901号
被告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Z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8-02
2
追偿权纠纷
(2021)沪0114民初3903号
被告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C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X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8-02
3
追偿权纠纷
(2021)沪0114民初3899号
被告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Q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8-02
4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L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8-02
5
追偿权纠纷
(2021)沪0114民初3902号
被告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L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8-02
6
追偿权纠纷
(2021)沪0114民初3897号
被告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8-02
7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8-02
8
其他
(2020)粤03民终27014号
其他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2
9
追偿权纠纷
(2021)沪0114民初3897号
被告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10
追偿权纠纷
(2021)沪0114民初3903号
被告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C某某,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X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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