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崔克彬
9365900407224416X5
1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五家渠市102团农3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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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兵0601执997号之一
其他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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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2
合同纠纷
(2019)兵0601执101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9)兵0601执10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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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兵0601民初735号
原告
原告:
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告:
S某某,W某某,G某某,H某某
--
准予原告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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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兵0601民初2180号
原告
原告:
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告:
W某某
123264.1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95000元,支付利息28264.1元,合计123264.1元; 二、驳回原告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1369.4元,由原告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1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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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兵0601民初2181号
原告
原告:
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告:
S某某
79754.9
1、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9754.9元,合计79754.9元; 2、驳回原告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S某某负担897.1元,由原告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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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兵0601民初2182号
原告
原告:
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告:
Y某某
68337.5
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8337.5元,合计683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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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兵0601民初2183号
原告
原告:
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告:
L某某
260030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60030元,合计260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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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兵0601民初180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五家渠梧桐鑫宝现代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准予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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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兵0601民初1805号
其他
原告:
L某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17-1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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