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刚玉砂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周邓云
9142060070688213XX
1000万元人民币
-
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银泰百货C栋804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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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606执2274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9)鄂0606民初524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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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2
合同纠纷
(2019)鄂0602民初1727号
被告
原告: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刚玉砂轮有限公司,P某某,Z某某,周邓云,P某某,湖北省华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闫有海
--
驳回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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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3
合同纠纷
(2018)鄂0602民初2429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刚玉砂轮有限公司,湖北省华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P某某,Z某某,周邓云,P某某
5257143
本案按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600元,减半收取24300元,由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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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4
其他
(2018)鄂0321执3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18)鄂0321执3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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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7)鄂0606执2572号
申请人
-
16000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M某某的存款1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2018-04-10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7)鄂0606执257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6民初331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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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606执142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6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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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606执1428号
申请人
-
30000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精特轴承有限公司的存款3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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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9
合同纠纷
(2017)鄂0691执保108号
申请人
-
3000000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公主岭轴承公司在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刚玉砂轮公司位于襄阳市襄阳区邓城大道(百盟)41幢的房屋(房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襄州区字第××;建筑面积:110.89平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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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10
其他
(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746号
原告
原告:
襄阳刚玉砂轮有限公司
123714.82
一、被告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襄阳刚玉砂轮有限公司货款123714.82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襄阳刚玉砂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原告襄阳刚玉砂轮有限公司负担8720元,被告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负担2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户:17234901040010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判决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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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602民初1727号
被告
原告: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刚玉砂轮有限公司,P某某,Z某某,Z某某,湖北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华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Y某某,P某某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2019-08-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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