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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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0-10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0-13 | --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申请标的金额: 309,669.28 元 。 |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0〕京0108民初26672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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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10-10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10-13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12-02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12-19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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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京0108执8032号 | 2021-04-07 | (2020)京0108民初26672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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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65825674445 | 营业执照 | 北京皓阳利通商贸有限公司 | 2011-09-06 | 2031-09-05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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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8执803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5-26 |
2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2667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S某某,北京皓阳利通商贸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 | 270506.05 | 一、S某某、北京皓阳利通商贸有限公司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64264.18元、利息4515.87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一日的罚息为33589.23元,自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S某某、北京皓阳利通商贸有限公司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17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W某某、W某某对第一、二项规定的S某某、北京皓阳利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W某某、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S某某、北京皓阳利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6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2873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172元(已交纳),由S某某、北京皓阳利通商贸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负担55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