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大坑乡人民政府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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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赣0826行初9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遂川县大坑乡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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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赣0827民初888号
原告
原告:
遂川县大坑乡人民政府
被告:
L某某
500000
被告L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原告遂川县大坑乡人民政府借款50万元,并从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11月26日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从2014年11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按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至被告归还借款本息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L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迳行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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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3
其他
(2018)赣0826行初1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遂川县大坑乡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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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9)赣0827民初1138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遂川县大坑乡人民政府
遂川县人民法院
2019-06-14
2
--
(2018)赣0827民初888号
原告
原告:
遂川县大坑乡人民政府
被告:
L某某
遂川县人民法院
2018-05-24
3
--
(2018)赣0826行初1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遂川县大坑乡人民政府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18-03-22
4
--
(2017)赣0827民初1253号
原告
原告:
泉江镇人民政府,遂川县县委组织部,遂川县城乡建设局,遂川县大坑乡人民政府,遂川县珠田乡人民政府
遂川县人民法院
2017-08-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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