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14 |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5-12 |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甘01民终139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1元由上诉人上海东方威尔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4-1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甘0102民初11257号 | 被告 | - | 54000 | 一、驳回原告上海东方威尔阀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反诉原告兰州天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东方威尔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客户订货合同》解除;
三、反诉被告上海东方威尔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兰州天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40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兰州天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东方威尔阀门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2375元,由反诉原告兰州天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817元,由反诉被告上海东方威尔阀门有限公司负担558元(反诉被告上海东方威尔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兰州天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3民初2217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天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3民初2217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天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