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晨辉
91411602MA3X8B68XW
1500万元人民币
-
周口市莲花路与工农路交叉口路西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0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94

被执行人 16

信用中国 106

裁判文书 18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6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问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超七日内向原告马柯支付租金30463.33元(11223.33元+192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其中以11223.3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超算,以1924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超算,均计算至清偿租金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二、被告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马柯办理涉案房屋房产证,并支付原告马柯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7.96元;三、驳回原告马柯的其他诉公请求。
...更多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11-02
〔2021〕豫1602民初8713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详见判决书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10-23
〔2021〕豫1602民初9130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详见判决书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10-23
〔2021〕豫1602民初9144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书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10-23
〔2021〕豫1602民初8638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邵文豪支付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租金为13513.5元及违约金(以1351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回笼的目的;从买受人的心理预期分析,其在商业房合同中最关注的是买房资金投入数额与房租返还比例问题,在双方约定的这种商业模式下,买受人在办理完(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即提前获得了2017年房租、2018年房租,并且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支付买房款尚有时间间隔,买受人可以用该返还租金冲抵应付的部分买房款,买受人的首付款数额降低了,买受人对该商业运营模式是接受和认可的。该合同条款订立目的及心理预期的分析与被告答辩意见的租金冲抵买房款相互印证。综上、2017年及2018年租金已经返还,并冲抵了买受人的部分购房款,本院对原告该诉请应不予支持。关于新冠疫情期间是否应当减免部分租金,及减免的数额问题。被告辩称“关于疫情期间对房地产中小企业的最高法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对我公司减免三个月的租金”,但被告泰和城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对该百货公司内租赁商户减免租金的相关证据,新冠疫情的影响、复工的时间、本市管控措施的相应变化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免除被告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一个月的租金,且原告诉状中同意减免1个月租金。基于上述论点,被告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应当支付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租金为13513.5元(14742元-1个月租金1228.5元)及违约金(以1351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计算)。关于二被告泰和城公司、安泰公司是否对欠付租金承担一计算)。二、被告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邵文豪办理涉案房屋房产证。三、驳回原告邵文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被告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70元,原告邵文豪负担2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10-23
〔2021〕豫1602民初8752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新平2021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止的租金14679元及违约金(以1467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利率计算)。二、被告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李新平办理涉案房屋房产证并支付原告李新平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3.70元。
...更多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10-20
〔2021〕豫1602民初9132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依法按照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采取强制措施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10-12
〔2021〕豫1602民初9125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依据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条,第二条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10-12
〔2021〕豫1602民初9202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月灵支付2020年8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的租金5410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二、被告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张月灵办理案涉位于周口市莲花路与工农路西北角万顺达泰和城第一幢4层4272号商铺的房屋不动产证手续。
...更多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10-09
〔2023〕豫1602民初5597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号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09-15
〔2021〕豫1602民初9189号

失信信息 9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豫1602执383号
2024-01-16
(2021)豫1602民初9197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豫1602执258号
2024-01-11
(2023)豫1602民初5582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豫1602执32号
2024-01-04
(2023)豫1602民初5596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豫1602执20号
2024-01-03
(2022)豫1602民初9722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602执3887号
2023-11-13
(2021)豫1602民初10188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602执3757号
2023-11-03
(2021)豫1602民初8649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602执3734号
2023-11-02
(2021)豫1602民初8713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602执3653号
2023-10-23
(2021)豫1602民初9144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602执3655号
2023-10-23
(2021)豫1602民初8638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602执3654号
2023-10-23
(2021)豫1602民初9130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6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81500
(2024)豫1602执2371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2
87554
(2024)豫1602执2375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3
69333
(2024)豫1602执2289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4
18112
(2024)豫1602执1570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5
454007
(2024)豫1602执1376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6
79530
(2024)豫1602执1360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7
14039
(2024)豫1602执1357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8
73251
(2024)豫1602执495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4-01-19
9
66158
(2024)豫1602执258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4-01-11
10
66141
(2024)豫1602执32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4-01-04

信用中国 10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ZPS00035
新标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允许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2021-08-25
2026-08-24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
2
旧标准
--
允许企业设立
--
--
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汇分局
3
第一税务分局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12-0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4
周卫公字﹝2022﹞第156号
新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商场(店)
2022-11-23
2026-11-22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裁判文书 18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豫1602民初1546号
被告
原告:
高某
被告:
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6.94元,退还原告高某。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更多
2024-02-27
2
--
(2024)豫1602民初458号
被告
原告:
李某某
被告:
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42元,退还原告李某某。 本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更多
2024-01-31
3
--
(2023)豫1602民初9516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140005.5
一、被告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Q某某支付2019年租金以及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14000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2475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计算;2、以25525.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计算;3、以2784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计算;4、以2784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计算;5、以3403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计算)。 二、被告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Q某某办理涉案房屋(周口市莲花路与工农路西北角万顺达泰和城1幢3层325号和1幢3层326号)房产证。 三、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6.55元,由被告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3-10-25
4
--
(2023)豫1602民初891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16762
被告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租金167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76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租金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3元,由被告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3-10-13
5
--
(2023)豫1602民初5640号
被告
原告:
姜某某
被告:
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
--
一、被告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某某支付两间商铺租金共计79530元及违约金(其中2020年度租金以2508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2021年度租金以2822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起计算;2022年度租金以26222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5日起计算,分别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至租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0.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某负担4235.29元,由被告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3-09-26
6
--
(2023)豫1602民初6172号
被告
原告:
刘某某
被告:
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
66857
一、被告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2020年租金20571元、2021年租金23143元、2022年租金23143元,共计66857元及违约金(2023年7月21日前的违约金为5014元,下余违约金以租金66857元为基数,按照利率日万分之一,自2023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6.46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537.65元,由被告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808.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3-08-07
7
--
(2023)豫1602民初621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23-07-30
8
--
(2023)豫1602民初617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Y某某撤诉处理
2023-07-28
9
--
(2023)豫1602民初6197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J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3-07-28
10
--
(2023)豫1602民初619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诉处理。
2023-07-28

开庭公告 7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豫1602民初617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08-04
2
合同纠纷
(2023)豫1602民初621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07-27
3
合同纠纷
(2023)豫1602民初617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07-27
4
合同纠纷
(2023)豫1602民初6181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07-26
5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07-26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豫1602民初584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07-26
7
合同纠纷
(2023)豫1602民初6176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07-26
8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周口市泰和城百货有限公司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07-26
9
合同纠纷
(2023)豫1602民初6193号
被申请人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07-24
10
合同纠纷
(2023)豫1602民初6170号
被申请人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3-07-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