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李步星
91140826779566154D
300万元人民币
-
山西省运城市绛县振兴东街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7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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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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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13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12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51224.8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李步星、郭彩虹、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彩霞在2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双臂波纹管(2个)、双臂波纹管线模具(3个)、抛光机(1台) 、振动筛(1台)、搅拌机(1台)、搅拌桶(1台)、冷却塔(1台)、双转子混炼机组(1台)、包装机(2台)等设备享有优先受尝权; 四、原告对被告李步星、郭彩虹抵押的位于绛县中条山路西(涑水大街北)世嘉馨城小区7号楼A14号幢房屋享有优先受尝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15元由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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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19-07-23
〔2018〕晋0106民初2621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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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13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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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晋0106执2272号
2019-07-23
(2018)晋0106民初2621号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变更类型:经营场所;变更前内容:绛县振兴东街;变更后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绛县振兴东街
--
2099-12-31
山西省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晋0826民初2538号
被告
原告:
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山西恒信化工有限公司
5000000
一、被告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利息按月利率9.58‰计算;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4.37‰计算); 二、被告山西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被告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山西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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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2
追偿权纠纷
(2019)晋0106执227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本院(2018)晋0106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G某某、T某某、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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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3
其他
(2019)晋0107执741-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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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4
合同纠纷
(2019)晋0107执741号
被执行人
-
10175780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本金10175780元,执行费77576元,共计10253356元。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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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5
追偿权纠纷
(2018)晋0106民初2621号
被告
原告: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李步星,G某某,T某某,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
5551224.8
一、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51224.8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L某某、G某某、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T某某在2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双臂波纹管(2个)、双臂波纹管线模具(3个)、抛光机(1台)、振动筛(1台)、搅拌机(1台)、搅拌桶(1台)、冷却塔(1台)、双转子混炼机组(1台)、包装机(2台)等设备享有优先受尝权; 四、原告对被告L某某、G某某抵押的位于绛县中条山路西(涑水大街北)世嘉馨城小区7号楼A14号幢房屋享有优先受尝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15元由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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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6
其他
(2017)晋0107执1063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7)晋0107执10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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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7
合同纠纷
(2017)晋0107民初1135号
被告
原告:
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李步星,G某某,T某某,Z某某,G某某,S某某
686171.88
一、被告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257774.35元及自代偿之日(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3月29日的逾期违约金633594.88元,从2017年3月29日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逾期违约金; 二、被告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律师费)52577元; 三、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G某某、T某某、Z某某、G某某、S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有权以被告L某某、G某某抵押的绛房权证(2009)第XX**号、第0352号的两套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L某某、G某某所有; 五、原告有权以被告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质押的全部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G某某、T某某、Z某某、G某某、S某某连带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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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
绛县人民法院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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