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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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厦民终字第738号 | 被上诉人 | - | 953800 | 驳回上诉人厦门新技术集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8元,由上诉人厦门新技术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4-24 |
2 | 其他 | (2013)同民初字第9号 | 原告 | - | 325000 | 一、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新技术集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厦门意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厦门意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新技术集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合计人民币13338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新技术集成有限公司负担,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