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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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7 | 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6 | 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更多 | 2021-02-05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樊城分局中原市场监管所 | -- | -- | -- |
4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1-05 | 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 ...更多 | 2023-10-13 | 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更多 | 2020-04-29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樊城分局中原市场监管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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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鄂0691民初61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 被告: 杨志会,L某某,襄阳艾尚维意装饰有限公司,樊城区志会家具店 | 1064290.22 |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Y某某、L某某的贷款于2020年5月25日提前到期;
二、Y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拖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的借款本金360000元、利息(包含罚息)18196.15元,合计378196.15元;并自2020年5月26日起,分别以尚欠的本金360000元和利息17594.07元为基数按照年9.88%的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和复利至本金和利息清偿之日止;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在最高限额308500元范围内可就Y某某、L某某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于襄州区钻石大道(XXXX)E幢XXXXX室(权属证书编号鄂(XXXX)襄州区不动产权第XXXXXX号)、EXXXX室(权属证书编号鄂(XXXX)襄州区不动产权第X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襄阳艾尚维意装饰有限公司在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襄阳艾尚维意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Y某某、L某某追偿。
五、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3元,减半收取为3406.5元,由Y某某、L某某、襄阳艾尚维意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更多 | 2020-06-2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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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Y某某、樊城区志会家具店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2 | 送达公告 | 服务合同纠纷 | 樊城区志会家具店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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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鄂0606民初254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樊城区志会家具店,Y某某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被告: Y某某,L某某,湖北艾尚维意装饰有限公司,樊城区维意定制家具店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