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寇晓军
91320600MA1MQ1D499
5200万元人民币
-
南通市通州区锡通科技产业园女贞路1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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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截止2023年3月31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
其他
--
--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04-10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其他
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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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12-28
苏锡通执法罚〔2021〕2032号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皖1024执66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皖1024执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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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212民初2318号
被告
原告:
宁波远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904928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2年3月7日 开庭时间 2022年3月28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请)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70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7600元;4.被告承担诉讼保全担保费984元;5.被告承担保全申请费1713元。 法院认定 事实 2021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苯乙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SBS)[1401E]30吨,单价为13500元/吨,总价款405000元;货物交付为原告安排运输至被告工厂;被告须于每批货到30日内付清当批货款;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均需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履行部分或延迟履行金额的20%的违约金,同时违约方应承担对方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和诉讼保全担保费。 被告于2021年11月6日收到合同项下货物30吨,于同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收货证明。被告于2021年12月28日支付涉案合同项下货款5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支付货款50000元。原告为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于2022年1月4日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17600元,原告已实际支出该笔费用。2022年1月19日,原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请包括被告支付货款350000元等。后因被告又于2022年1月28日、1月30日分别支付货款50000元和150000元,原告将货款诉请变更为150000元。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担保费9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13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送货单、收货证明、货款发票、银行回单(货款)、《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回单(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合同》、担保服务费发票、银行回单(担保服务费)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裁判理由 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被告未依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货款,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70000元,被告认为过高,请求调整。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结合原告实际损失情况、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的付款情况等,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方式调整为:以年利率10%为标准,自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21年12月7日起以实时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计算,暂计至2022年3月25日违约金为7838元,此后继续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以70000元为限。原告主张律师费及保全担保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且律师费金额相对原告起诉时的诉请而言并未超过费用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财产保全申请费1713元,本院根据支持原告诉请情况,支持1402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远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 二、被告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远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7838元(暂计至2022年3月25日),并支付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日止以上述第一项中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70000元为最高限额); 三、被告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宁波远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7600元; 四、被告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宁波远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984元; 五、被告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宁波远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1402元;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被告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宁波远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879元,减半收取2439.50元,由原告宁波远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25.50元,被告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14元。 上诉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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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612民初8917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市豫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杨紫莹,Y某某
132742
一、被告连云港市豫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1261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61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连云港市豫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保全保险费600元,合计6600元; 三、被告杨紫莹对被告连云港市豫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计1504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774元,由被告连云港市豫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杨紫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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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4
其他
(2019)皖0811民初2148号
被告
原告:
安徽恒冠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720
准许原告安徽恒冠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安徽恒冠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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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8)苏0612民初781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16812.6
一、被告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人身伤害各项损失416812.6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7元,由原告负担2219元,由被告负担1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1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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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3-07-31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3-05-24
3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3)苏0282民初6596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05-2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212民初2318号
被告
原告:
宁波远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03-2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612民初8917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市豫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12-2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皖0811民初2148号
被告
被告:
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9-08-20
7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8)苏0612民初781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江苏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9-01-3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