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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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豫0381执恢913号 | 申请人 | - | -- | 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2021-12-30 |
2 | 合同纠纷 | (2020)豫0381执恢64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窑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冉旭门窗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窑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洛阳冉旭门窗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窑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1-05-28 |
3 | 其他 | (2020)豫0311执3573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10-12 |
4 | 其他 | (2020)豫0311民初4168号 | 原告 | 原告: 洛阳冉旭门窗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洛阳冉旭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0-07-10 |
5 | 其他 | (2018)豫0381执549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8)豫0381执5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窑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洛阳冉旭门窗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洛阳冉旭门窗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窑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18-10-03 |
6 | 合同纠纷 | (2017)豫0381民初3204号 | 原告 | 原告: 洛阳冉旭门窗有限公司 被告: 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窑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 595932.4 | 被告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窑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洛阳冉旭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595932.4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59元,由被告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窑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