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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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给付申请人4943900元及利息 | --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18〕冀1082民初3912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人民政府垫付款1,454,462.04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1月18日以2,573,451.5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9年11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454,462.0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二、驳回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人民政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14元,减半收取计16,007元,由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人民政府负担6,917元,由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90元。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金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人民政府。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6-16 | 〔2022〕津0115民初9553号 |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解除原告刘朝晖与被告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订立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二、被告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朝晖已付购房款188312元以及代收原告刘朝晖交纳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登记费、燃气初装费计17937.68元。以上两项合计206249.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刘朝晖支付自2017年3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88312元;四、被告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朝晖312754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刘朝晖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五、被告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被告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刘朝晖的312754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六、第三人张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朝晖居间费2000元;七、驳回原告刘朝晖的其它诉讼请求。(当事人可将执行款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30101001000072763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9元,由原告刘朝晖负担2239元,被告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6000元。二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18〕津0115民初2652号 | |
4 | -- | -- | --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19-10-28 | --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18-03-19 | 〔2016〕津0115民初9883号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9599186.00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6-07-18 | 〔2015〕辰民初字第2541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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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3)冀1082执恢950号 | 2023-08-28 | (2018)冀1082民初3912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5执3534号 | 2023-06-16 | (2022)津0115民初9553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津0115执恢585号 | 2018-03-19 | (2016)津0115民初9883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津0113执1262号 | 2016-07-18 | (2015)辰民初字第2541号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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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943900 | (2024)冀1082执恢546号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5-09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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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20224556502153D | 营业执照 | 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10-05-25 | 2099-12-31 |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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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2)津0115民初9553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被告: 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454462.04 | 一、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人民政府垫付款1,454,462.04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1月18日以2,573,451.5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9年11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454,462.0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二、驳回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人民政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14元,减半收取计16,007元,由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人民政府负担6,917元,由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90元。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金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人民政府。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06 |
2 | 其他 | (2022)津0115民初6809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L某某 | -- | 准许L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L某某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22-08-26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津0115民初409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5000 | 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L某某借款95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L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31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津01执28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1-28 |
5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5民初8948号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建光,L某某,Z某某 | 750000 | 准予B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B某某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20-09-10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津0116执23692号之十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9)津0116执236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5-14 |
7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5民初550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233496 | 一、L某某与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订立的龙湾福泰花园《商品房认购认购单》有效;
二、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7年6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购房款4280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三、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L某某233496元并给付相应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2334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L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当事人可将执行款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3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60元,由L某某负担560元,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1000元。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12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鲁1402民初108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对被告L某某的起诉 | 2020-04-23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津民终439号 | 上诉人 | - | 3657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650元,由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2-06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1082执32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9)冀1082执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0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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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 | W某某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
2 | 裁判文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S某某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0-02-04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市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S某某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纠纷 | 天津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5-11-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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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2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3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4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5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6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7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8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9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10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