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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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0〕京0108民初423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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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17839号 | 被告 | 原告: 长江时代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长江时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00 | 一、被告上海长江时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长江时代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长江时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江时代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上海长江时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09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4235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正弘致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长江时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北斗国科(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北斗国科(宜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斗国科科技有限公司 | 300000 | 一、被告上海长江时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正弘致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二、被告北斗国科(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北斗国科(宜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斗国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长江时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上海长江时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北京正弘致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22元,原告北京正弘致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28564元;由被告上海长江时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北斗国科(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北斗国科(宜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斗国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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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17839号 | 被告 | 原告: 长江时代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长江时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