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都水许可﹝2021﹞15号 | 关于宜都市宜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 取水许可 | 2021-07-29 | 2026-07-28 | 宜都市水利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鄂0581民初1377号 | 原告 | 原告: 宜都市宜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 718863 |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宜都市宜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188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494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06 |